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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第三人保护的问题。

问题是,我们该如何看待和回应前述第二、第三种意见(应当明确区分制约与监督)及其理由呢?如前所述,认为应当区分制约和监督的意见,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1982年宪法第140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导致了法院和检察院的互相监督。将法律监督等同于权力监督,其所遇到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机关对其他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对其他组织以及对公民的监督如何区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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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王寿林:《加强对权力的制约》,载《理论动态》2003年第1591号。197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修正草案仍然确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此需要另辟蹊径,从责任面向对法律监督的内涵展开分析和讨论。有相当一部分学者,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法律监督等同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即权力监督。[36] 参见杨立凡:《法律监督的内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37] 参见梁玉霞、沈志民:《走向公平正义—浅谈法律监督的意义与局限性》,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6] 197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由此产生了在实现追求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如何去处理与宪法的关系的问题。

最后,从宪法层面回应中国式现代化,理应有一套技术路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又是根本法。我们应当尊重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洋务运动让人想到实业救国,鸦片战争以后激起了一大批先贤对于救国的探索,也教育了中国人民要认识到要用实业救国的方式,去找寻富强之路。

我很荣幸收到邀请再次参加规格如此之高的湘江论坛。我们将这个话题用历史的长镜头做个回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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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意义上,中国式现代化不能溢出宪法轨道。比如说,最先是提到经济文明和政治文明,然后是涉及生态文明,包括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五位一体中国。1993年宪法修改需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问题。中国式现代化还是重大改革运动。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重大改革要求要于宪有据,于法有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比如,1988年旨在解决现代化发展的土地制度成为生产要素的问题,需要确认私有企业地位的问题。这些在现行宪法中都有充分的制度空间。本文系秦前红教授在第七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上的主旨报告记录。

另外,中国宪法一直具有章程性特点。到了二十一世纪,这部宪法仍能继续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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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序言部分,我国每次宪法发展或宪制变迁,都同根本任务或国家发展目标息息相关。比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和平发展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定、关于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的规定、关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更是在宪法中直接规定为国家目标和国家任务。

我今天汇报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宪制发展这个技术路径可以是宪法修改,未来也可以通过激活宪法解释,还可以按照宪法原则性规定、宪法指导思想,通过关键领域立法,把宪法精神通过部门法具体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充分的法制供给和制度供给。本文系秦前红教授在第七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上的主旨报告记录。比如说,最先是提到经济文明和政治文明,然后是涉及生态文明,包括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五位一体中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重大改革要求要于宪有据,于法有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现代化过程要引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等变化,我们宪法如何去因应这种变化?是亦步亦趋?还是保持不变?抑或者在变与不变之间保持平衡?另外,众所周知,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差不多是牛车时代或者马车时代的宪法。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总体来讲,我国现行宪法对现代化发展的回应采取的一方面称之为回应性,而另一方面被我称之为引领性。

来源:全文转载自湘江论坛微信公众平台。中国式现代化还是重大改革运动。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又是根本法。1982年宪法,我们明确提出:中国要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当现代化作为过程的时候,它意味着变和不变的问题。此外,根据现代化理论:现代化既是一个过程,也可能是一种客观状态,或者一种客观结果。由此产生了在实现追求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如何去处理与宪法的关系的问题。第三,我国现行宪法本身便是对现代化追求的确认。

我很荣幸收到邀请再次参加规格如此之高的湘江论坛。我今天汇报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宪制发展。

这些在现行宪法中都有充分的制度空间。以上就是我个人浅见,如有不足,请批评指正。

纲领性问题重在实现某种理想,是当下要去追求、但是暂未实现的问题。相应任务场景的变化,也为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

我国宪法中的宪制发展方式体现主要是放在序言部分或者总纲部分。其实中国宪法的产生,或者说一部宪法产生的历史和演进历程都同现代化命题联系密切。比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和平发展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定、关于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的规定、关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更是在宪法中直接规定为国家目标和国家任务。比如,1988年旨在解决现代化发展的土地制度成为生产要素的问题,需要确认私有企业地位的问题。

到了二十一世纪,这部宪法仍能继续管用。即按照毛泽东主席所说:它是纲领性问题。

另外,中国宪法一直具有章程性特点。洋务运动让人想到实业救国,鸦片战争以后激起了一大批先贤对于救国的探索,也教育了中国人民要认识到要用实业救国的方式,去找寻富强之路。

第四,党的二十大会议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主要有五个面向。1993年宪法修改需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问题。